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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审: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柳职院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柳政发2014〕2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0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付给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资金,不包括用于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包括教学建设(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和科研、人才引进、职工培训、教改、学生奖助、基本维修、办公设备采购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资金和中央自治区资金、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按照资金来源及用途划分,项目资金分为

1.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是基本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专项资金。

2.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是强基创优项目资金,具体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科研平台建设、教改项目、贫困生助学资金、奖学金等专项资金。

3.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主要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改经费、科研经费、人才引进经费、职工培训、学生奖助经费、基建维修、设备采购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实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三级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为基础,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依托,学校统一管理。项目资金按“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

项目承担部门包括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及二级学院;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是财务处;绩效考核部门是质量办公室;监督部门是内部审计室和纪检监察室。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项目承担部门职责: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项目;项目资金下达后,按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执行,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总结工作;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申报、执行和资金使用效果负直接责任。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对各部门(包括二级学院)申报的归口项目进行审核,组织校内初步调研论证;对通过学校论证的项目进行统筹规划与安排,按照急需建设、优先建设、暂缓建设进行排序,形成拟定建设项目库;负责统一向上级部门及学校申报项目经费;经费下达后督促项目的推进和组织项目检查验收;适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为:

教务与实训管理处:教学建设(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科技开发处:科研课题、科研平台建设等;人事处:人才引进等;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补助等; 教职工发展中心:职工培训;职业教育研究所:教改项目;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基建维修、办公设备购置及信息设备购置等;其他部门: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性质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确定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

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牵头组织建立学校项目库;落实项目资金并分解下达;监督、指导项目承担部门按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使用专项经费;审核项目资金的调整统筹事项;会同内审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质量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室:对项目承担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室: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部门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五条  设立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

设立市本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基建项目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府办2016〕76号)、教学设备购置项目按《关于印发柳州市设备设施(非基建类)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柳教财基2016〕29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设立项目。

设立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西高等教育强基创优计划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9号)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设立项目。其中自治区 “强基创优计划” 及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中,对于高职院校的项目主要有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国际化项目、强基计划补助等项目。

第六条  设立学校自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除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还需学校自筹资金支持促进学校发展的基建维修、教改经费、科研经费、人才引进经费、学生资助经费、校级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等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建立学校项目库。学校应建立中期项目库,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对备选项目进行排序,编制三年的项目支出滚动规划。

建立学校项目库目的:项目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依据。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推荐参加上级项目的申报,不得安排预算。

建立学校项目库的程序:先由项目承担部门组织部门内部论证,再按项目分类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学校内部初步调研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财务处建立学校中期项目库。

每年学校项目库更新时间原则到8月底,如遇到政策上的变化或确为工作需要更新项目的,可适时更新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每个项目都应做到填报项目简介、立项依据、经费测算明细,项目细化要达到80%以上,确保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可具体落实到具体项目和金额,尽量做到预算批复下达后即可执行。

第九条  申报市级财政及学校自筹资金支持项目的程序为:结合年度部门预算,按要求和时间申报。

每年7-8月,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要求下达学校下年及中期财政专项资金编制通知,部署各部门编制项目预算;

每年9月,申报市级财政项目原则为建设期长、资金需求较大的特色专业实训基地、校园建设等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先由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再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校内论证,申报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还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最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市教育局相应职能科室(申报材料同第十条),争取纳入市教育局项目库获得市本级资金支持;

申报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原则为预计未取得上级资金支持但又有必要建设、资金需求较小的项目,或政策规定需由学校自筹配套列支的项目,先由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再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校内论证,最后由归口管理部门通过校内部门预算报财务处汇总审核;

每年10-12月,申报市级财政项目根据市教育局审核意见和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整项目预算后再次上报,同时报送预算给财务处更新学校项目库,并由财务处跟踪落实经费下达;申报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根据财务处审核意见,由归口管理部门调整项目预算后再次上报,其中对于已申报上级财政支持但未获得通过的项目,可转为申报学校自筹项目,但需由归口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校内论证(主要是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的调整),经学校办公会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申报中央自治区等资金支持项目的程序为:

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申报,由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校内论证,申报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还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再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包括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其他相关管理局、厅、部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照要求撰写,一般应包括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上级部门对项目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后,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完善再次上报。同时报送项目预算给财务处更新学校项目库,并由财务处跟踪落实经费下达。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执行

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下达。项目预算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接到财政部门下达上级专项(含市本级、中央自治区等资金)资金预算文件后5日内,由财务处分解下达项目预算:

由财务处通知项目承担部门,由其5日内报送项目预算方案财务处备查,作为预算下达到具体实施部门及预算执行的依据。 其中:对于既有硬件又有软件建设的项目,属于软件建设的经费原则由学校统筹使用,包括培训费、课程建设等经费,将分解下达到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下达。学校自筹资金支持的项目预算经学校办公会通过后,通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报告下发给各部门,由财务处保障资金的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预算批复文件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实施,适时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使用。接受自治区和市级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下一年度经费和奖补资金分配、项目申报挂钩,作为上级部门动态调整项目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形成项目进展月报制度。月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展、存在问题、解决措施,以加强在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进展月报作为项目承担部门日常管理的资料,同时报财务处作为预算执行月通报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上级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结余资金、本级预算安排结转一年以后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及上级财政下达的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一律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自筹资金支持的专项本年度有结余的,一律不予结转,确需继续实施的,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对上级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实行预警机制:

专项项目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单位规定时间执行,没有明确建设周期的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

项目建设期过半或项目资金到位满一年的,而项目尚未启动或经费使用不足30%,由项目承担部门做出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并列出资金使用倒排进度表;

项目建设期满后或项目资金到位满一年半的,专项经费使用不足50%的,学校均有权收回剩余经费另做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学校收回的上级专项统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财务处根据急需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原则进行审核(优先安排学校项目库中没有获得资金支持,但又急需启动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经学校办公会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考评的要求,制定绩效考评各项指标, 与项目承担部门绩效考评挂钩。年末根据绩效目标的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各部门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  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责。财务处应执行项目预算执行月通报制度,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监控;归口管理部门应执行项目进展月报制度,加快项目推进、组织项目检查和验收;质量办公室应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管理。对执行进度慢的项目,应由分管项目的校领导约谈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室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内部审计力度,要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门依法接受各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对于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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